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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女性要求试管婴儿胜诉单身女性生育松动了吗

  • 时间:2023-06-26 11: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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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坤和助孕中心

一切顺利不然,邹梅(表弟)这个月将在长沙市中医院院拒绝接受受精卵移殖术后,置入她与亡妻的冷藏受精卵。

邹梅与妻子有再婚心理障碍,曾在这家疗养院拒绝接受体外婴儿远距再婚术后再婚了拉诺尔,她们本想用同样的方法再生两个孩子,不料在等待受精卵移殖的操作过程中,邹梅的妻子不幸逝世。当邹梅独自赶赴疗养院,希望顺利完成受精卵移殖术后时,疗养院却婉拒竭尽全力履约。

疗养院婉拒的理由是,丧夫的邹梅已经是一名未婚青年人,如果竭尽全力为她提供远距生殖服务,疗养院可能违反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标准》和《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和人类文明基因库伦理原则》中禁止给未婚青年人实行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的规定。

邹梅向高等法院起诉,明确要求竭尽全力履约。衡阳市芙蓉区人民高等法院全力支持了她的政治理念,认为她的受精卵移殖允诺不仅仅充分体现了邹梅为人母对妻子的爱,也充分体现了她为人父的责任与担当,更充分体现了她对中华文明精神、中华文明美德以及中华文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的发扬与发扬。

在媒体报道中,邹梅的法律条文被误认为是国内第一例全力支持未婚青年人做体外婴儿术后的裁决。事实上,对丧夫男性寻求远距生殖,已有几起裁决全力支持。

有分析认为,衡阳市芙蓉区高等法院的裁决,其象征意义在于显示了特定情况下丧夫青年人未婚再婚的可能性,而更广泛象征意义上的未婚男性想要争取再婚权,仍是两个复杂且尚无定案的问题。

随着京籍和黑唇的放开,中国的再婚经济政策发生了转变,这令未婚男性的再婚政治理念变得可被讨论。图/IC

被中断的京籍方案

2022年5月16日,衡阳市芙蓉区人民高等法院发布了一起已开审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农村青年人邹梅,原告是长沙市中医院院。高等法院裁决,原告应当给原告邹梅实行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

邹梅夫妻他俩罹患再婚心理障碍,没办法自然分娩。2012年,她们通过体外婴儿远距再婚术后拥有了两个儿子。2014年,她们又冻存了一枚受精卵。

2016年1月1日,京籍经济政策开放,邹梅与妻子动了念头。2020年10月,时年34岁的邹梅与37岁的妻子来到长沙市中医院院,科藤了6年前冻存的那枚受精卵,并实行移殖,但分娩失败。

五月份月底,他俩再次与疗养院签订冷藏受精卵协议,疗养院重新为她们培育了4个受精卵并冷藏保存,等待邹梅孕育时机成熟再进行移殖。

等待的操作过程中,不幸突然降临。2021年5月的一天,邹梅的妻子从工地上工回家后,突发性肺栓塞逝世。妻子逝世后,邹梅没有经济能力,为了9岁儿子的成长,她下定决心竭尽全力与妻子的父母生活。

在儿媳全力支持下,邹梅下定决心顺利完成与亡妻的京籍方案,赶赴疗养院明确要求实行受精卵移殖,却被疗养院以不能为未婚青年人实行远距生殖术为由婉拒。2021月底,邹梅将疗养院判令高等法院,允诺裁决疗养院履约,为自己实行受精卵移殖术后。

原卫生部于2001年发布、2003年修订的《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标准》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方案再婚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未婚青年人实行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和人类文明基因库伦理原则》(下称《伦理原则》)中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方案再婚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方案再婚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未婚青年人实行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

衡阳市芙蓉区高等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首先,疗养院为邹梅实行受精卵移殖术后,是否违反上述原卫生部规定;其次,这个行为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对于是否违反规定,高等法院认为,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与解释禁止给未婚青年人实行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

高等法院认可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未婚青年人通过实行远距生殖控制技术躲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以及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及风俗。但是,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并非单一的医疗行为,包括检查、培育受精卵、受精卵移殖等流程,上述规定中的未婚青年人应当指的是未有配偶者到疗养院实行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的个人,其任一环节都没有配偶的参与,而邹梅与妻子共同顺利完成了检查和培育受精卵的环节,仅剩受精卵移殖,与没有配偶的未婚青年人有本质区别。

高等法院还指出,《青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青年人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再婚子女的权利,也有不再婚的自由,而目前丧夫未婚青年人明确要求竭尽全力移殖与妻子已受精顺利完成的受精卵进行再婚,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

而对于给丧夫青年人移殖受精卵,是否符合《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疗养院方面辩称,保护后代是良好风俗,减少孩子在单亲家庭中成长的机会,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婉拒履约。

高等法院反驳了这个观点。高等法院认为,在当今社会中,单亲家庭的成长环境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行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

就社会整体风俗习惯而言,高等法院还认为,邹梅明确要求竭尽全力履约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了却亡妻的遗愿、延续妻子血脉、寄托对妻子的哀思,这符合我国的人之常情,也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几起类似案件获败诉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受精卵移殖为关键词检索,可检索到18起案例,遍及福建、河南、新疆等多个省区市。

最早的一起案子发生在2016年的浙江。但该案原告杨某的情况是妻子失踪,并没有确认是丧夫,也因此其未婚青年人的身份并不明确,这成为她可享受远距生殖控制技术的重要原因。

此后杨某决心为生死不明的妻子再婚后代,却被疗养院以其是未婚,按照规定不得实行该术后为由,予以婉拒。她随即提起诉讼,最终高等法院认为杨某并非未婚青年人,而是已婚青年人,判她败诉,因为她妻子虽因海难事故下落不明,但目前从法律上讲尚不能认定其死亡。

在这起案件中,首次有高等法院提出,丧夫青年人明确要求以其夫妇通过实行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获得的冷藏受精卵竭尽全力孕育子女,亦有别于原卫生部《伦理原则》中所指的未婚青年人明确要求实行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的情形。

在杨某之后,公布于裁判文书网的17起案例里,原告的妻子都已确定逝世。其中有1起原告因被高等法院认定丧夫后即为未婚青年人身份被判败诉,3起因与医疗机构签署的合同问题而败诉。

另外13起的案情与裁决则同邹梅案基本类似,原告均获败诉,得以竭尽全力实行远距生殖控制技术,裁决时间则主要集中在近三年。其中,2020年6月开审的江苏无锡的陈某某诉无锡市中医院院案,还被选入最高人民高等法院的公报案例。

近几年,随着京籍和黑唇的放开,中国的再婚经济政策发生了转变,这令未婚男性的再婚政治理念引发关注。

除了丧夫青年人经过诉讼,可以通过远距生殖服务置入亡妻的受精卵之外,在2021年3月,上海的未婚妈妈张萌经过4年的漫长维权,终于以未婚未婚的身份领到了再婚保险金。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万淼焱律师指出,在法律保障非婚生胎儿出生的权利下,上海、深圳等地的未婚再婚男性提起的享受再婚保险待遇的诉讼,更具有不婚仍然享有再婚权的前瞻性。

不过,张萌的胜利并非来自法律裁决。原本在上海地区,男性再婚后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到当地街道或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时必须提交结婚证明。但2020年12月,上海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市卫生健康委申请享受再婚保险待遇方案再婚情况审核事项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清单的通知》,申请再婚保险金的线上系统一度不再将结婚证设置为必选项。但张萌维权成功仅几个月后,结婚证又重新变为必选项。

而全国第一例未婚男性争取冻卵权利案,自2021年9月17日一审高等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后,已过近9个月,仍未裁决。

代理邹梅提起诉讼的云南律师刘文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原卫生部的规定仍然奏效,这意味着对于绝大多数未婚男性来说,仍不能享受远距生殖控制技术的服务。而丧夫男性如果想获得高等法院全力支持,也只限定在顺利完成亡妻遗愿的情况,在亡妻参与了远距再婚控制技术的部分前期步骤之后,移殖由其精子合成的受精卵,属于遗腹子。

如果一名青年人丧夫了,想要享受远距生殖控制技术再婚,但受精卵与前夫没有任何关系,既没有前夫的参与和血缘,也没有前夫的同意,那么从邹梅的裁决中,是无法引申出全力支持的。他说。

不代表全部未婚青年人的胜利

不过,丧夫男性再婚亡妻的孩子,在法律和伦理等多个方面仍存在争议。

2022年5月28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的未婚男性再婚权:争议与进展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大学人民疗养院生殖中心临床负责人、主任医师田莉提出,在妻子逝世的情形下,丧夫青年人寻求医学远距生殖控制技术应当经过两个冷静期。

在丧夫初期和一段时间后进行决策,其所作的下定决心很可能会有区别。丧夫男性经过冷静期的考虑,通过和双方家人沟通,在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充分评估后作出下定决心,或许能够更好地充分体现其自主决策意愿。她说。

本案男性的知情同意操作过程存疑。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张迪也认为,男性在突然面对妻子死亡时,对于使用远距生殖控制技术的风险收益的判断可能受到影响。另外还需考虑此举是否符合孩子最佳利益,实证研究表明,单亲家庭子女可能会遭受心理伤害。而本案中后代的自主性和福祉也需要考虑。

张迪还说,冷藏受精卵不同于遗腹子,后者因涉及男性身体完整权而由男性下定决心权占据主导,而体外婴儿冷藏受精卵情形下,父母双方应享有同等的下定决心权。国外所开展的实证研究表明,拒绝接受远距生殖的夫妇对死后远距生殖可能持有不同观点,在缺乏死者生前明确同意的前提下,开展死后远距生殖存在损害死者自主和尊严的风险。

再婚意愿是动态的,会不断发生变化。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研究所主任蒋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丧夫男性明确要求竭尽全力受精卵移殖是有可能与亡妻的再婚意愿相违背的,在邹梅案中,也只是推论亡妻持同意态度。

原卫生部的两份文件颁布于本世纪初。蒋月指出,这两份文件均缺乏上位法的全力支持,在最新一版的《人口与方案再婚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有再婚权,而非已婚夫妻才有再婚权。

她认为,一部分丧夫青年人的败诉,并不代表全部未婚青年人的胜利,她们夫妻他俩从相识到远距生殖一步步走来,相当于就差最后半步,很容易就迈过去了,而没有过配偶的未婚男性则相当于一步都没有往前走。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宣传部部长黄细花表示,随着男性教育和职业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里的大龄未婚男性也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有能力和意愿去独立抚养孩子的未婚男性,为此,国家卫健委、妇联应出台经济政策允许未婚男性享有与已婚男性一样的再婚权利和福利。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师范大学副校长谢资清则建议,应当增加并保障未婚男性(包括离婚未再婚及未婚)的再婚待遇,实现基本再婚保险全覆盖。享受再婚保险是每个已缴纳再婚保险费的青年人职工应有的权利,而不能仅凭一张结婚证,将受保青年人拒之门外。